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练兵,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金华,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峰,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练兵与被上诉人刘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刘景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837号判决,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景的委托代理人樊峰、被上诉人赵练兵的委托代理人刘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 宏 民 审 判 员 王 宗 欣 代理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