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汉族。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汉族。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大女儿张某甲已成年,二女儿张某乙于2001年2月10日出生,现年14岁,一直随被告张某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原告徐某长期外出务工,双方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原告徐某诉诸本院。另查明,2011年原告徐某曾到法院起诉与被告张某离婚。2013年河南省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
原审法院认为,解除婚姻关系,关键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徐某曾于2011年到法院起诉离婚,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且原告徐某长期外出务工,双方不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某自愿撤回对婚生女张某乙抚养权部分的起诉,属于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张某乙,因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双方建立了深厚的父女感情,故应由被告张某抚养为宜,原告徐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每月抚养费依照2013年河南省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标准(600元)计算至张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因原告徐某没有举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故关于家庭财产依法分割部分的诉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徐某每月支付张某乙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限原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某乙抚养费4200元(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原告徐某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张某乙当年抚养费7200元。三、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上诉人张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二十多年,感情颇好,生育并抚养两个女儿,双方虽有生气、吵架情况,但谁家两口不生气?被上诉人外出务工也是为了家庭幸福,不能因此作出感情破裂的理由。一审判决离婚理由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准离婚或发回重审。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同意离婚,并变更上诉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3万元以偿还外债。
被上诉人徐某在庭审中答辩称,上诉人平时爱喝酒,欠的酒钱都是被上诉人偿还的。我们做生意欠的钱早已还完,不存在共同外债。被上诉人之前出去打工每月给上诉人寄500元钱,对于上诉人因赡养其父母欠的外债,被上诉人不应承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伺候他父母的费用,也没有法律依据。同意离婚,但不应当支付给上诉人钱。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存在共同债务,该如何承担。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故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上诉人张某在二审庭审时变更其上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3万元以偿还外债,但并未提供其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的证据,故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