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56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昌。 辩护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昌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昌及其辩护人马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在XX街拆迁改造项目中,被告人刘国昌和宋跃峰(另处理)预谋后,利用二人分别担任许昌市魏都区XXX办事处XX社区X组组长和X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编造一份虚假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套取征地补偿款9万元。所得赃款二人分肥。案发后,被贪污赃款已退回。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国昌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国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国昌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国昌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在XX街拆迁改造项目中,被告人刘国昌和宋跃峰(另处理)预谋后,利用二人分别担任许昌市魏都区XXX办事处XX社区X组组长和X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编造一份虚假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套取征地补偿款9万元。所得赃款二人分肥。案发后,被贪污赃款已退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国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国昌供述,同案人宋跃峰供述,证人孙某、刘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代某某等证言,涉案的拆迁补偿协议及领取款项凭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刘国昌具有自首情节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虚假拆迁协议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国昌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国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国昌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国昌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国昌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并能够积极退赃,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国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巍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