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河南鑫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展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兴平、冯正军、高兴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晶,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芳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晶,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芳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展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际先,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高兴平,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生。
原审被告冯正军,男,汉族,1972年1月2日生。
原审被告高兴源,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生。
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亚晶,李芳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鑫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建筑劳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州展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图建材公司)、原审被告高兴平、冯正军、高兴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磊建筑劳务公司及原审被告高兴平、冯正军、高兴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亚晶、李芳芳,被上诉人展图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际先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郝际先系展图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军、高兴平系鑫磊建筑劳务公司工作人员,高兴源系鑫磊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4月30日,展图建材公司与在正商城和园3号院2#、3#楼项目部负责的高兴平、冯正军签订垫块制品合同一份,约定鑫磊建筑劳务公司向展图建材公司采购支撑、马櫈、吊模等建筑用具,结算时依据工地入库单、签字为准。展图建材公司依约向鑫磊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工地正商城和园3号院2#、3#楼项目部陆续交付上述建筑用具价值26296元,鑫磊建筑劳务公司向展图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9700元,剩余6596元货款,鑫磊建筑劳务公司以签收收据的吕兆财不是其工地工作人员为由拒不支付,展图建材公司诉至该院。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案中,展图建材公司与鑫磊建筑劳务公司于2012年4月30日签订垫块制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返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展图建材公司已如约向鑫磊建筑劳务公司交付价值26296元的建筑用具,鑫磊建筑劳务公司向展图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9700元,余款6596元未予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展图建材公司要求鑫磊建筑劳务公司支付货款659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高兴平、冯正军系鑫磊建筑劳务公司工作人员,高兴平、冯正军与展图建材公司签订的垫块制品合同为职务行为,高兴源系鑫磊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展图建材公司要求上述鑫磊建筑劳务公司、高兴平、冯正军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鑫磊建筑劳务公司、高兴平、冯正军、高兴源辩称展图建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该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垫块制品合同上显示供货方为展图建材公司,虽然未加盖公司印章,但高兴平、冯正军签订合同时是认可的,该院对鑫磊建筑劳务公司、高兴平、冯正军、高兴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鑫磊建筑劳务公司、高兴平、冯正军、高兴源辩称已向展图建材公司付清货款的辩解理由,因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高兴源辩称其为鑫磊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此案适格被告,冯正军辩称不是此案适格被告,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鑫磊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展图建材公司货款6596元;二、驳回展图建材公司对鑫磊建筑劳务公司、高兴平、冯正军、高兴源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鑫磊建筑劳务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鑫磊建筑劳务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吕兆财并不是其公司的财务保管,其也无权签收任何单据,对其签收的单据,原审法院不应当予以认定。2、姚化廷、李传伟所做证言是虚假证言,原审法院不应当予以采信。
3、对原审中展图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4认定错误。
4、对原审中展图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3予以认定,而对鑫磊建筑劳务公司提交的同一人出具的证明却不予认定,明显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原审中此案各方对吕兆财签收的单据各执一词,吕兆财作为此案中最关键的证人却没有出庭,吕兆财签收的单据到底是怎么回事,是否真实也没有办法核实,很明显原审中展图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所诉请的事实,而原审法院就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了原审判决,该判决是一份不公平不公正的判决.
其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不支付展图建材公司货款6596元。案件受理费由展图建材公司承担。
展图建材公司答辩称:吕兆财系展图建材公司的员工(收料员)且负责材料保管,后来收料员又换成王道仁;鑫磊建筑劳务公司必须承担自己公司员工吕兆财、王道仁履行职务的法律后果;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兴平答辩称:原审中此案各方对吕兆财签收的单据各执一词,吕兆财作为此案中最关键的证人其没有出庭,吕兆财签收的单据到底是怎么回事,是否真实也没有办法核实,很明显原审中展图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所诉请的事实,而原审法院就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了原审判决,该判决是一份不公平的判决,应改判。
冯正军的答辩意见同高兴平。
高兴源的答辩意见同高兴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展图建材公司与鑫磊建筑劳务公司于2012年4月30日签订垫块制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展图建材公司已如约向鑫磊建筑劳务公司施工工地交付建筑用具,并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高兴平、冯正军、吕兆财等出具收到上述用具的单据。鑫磊建筑劳务公司虽称吕兆财非公司财务保管人员,但并未否认吕兆财为其工作人员,展图建材公司有理由相信吕兆财作为鑫磊建筑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有收取涉案建筑用具并出具单据的权力。由此可知,展图建材公司交付的建筑用具价值为26296元。鑫磊建筑劳务公司向展图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9700元,余款6596元未予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展图建材公司要求鑫磊建筑劳务公司支付货款659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妥。故鑫磊建筑劳务公司称吕兆财所签收单据所显示货款不应被认定、其不应支付6596元货款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鑫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