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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六秉与赵太轩、赵金辉、安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赵六秉,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太轩,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赵六秉,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太轩,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辉,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建国,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宏杰,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六秉诉被告赵太轩、赵金辉、安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六秉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六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六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六秉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