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巩民初字第3590-2号 原告:刘晓刚,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褚严峰,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朋辉,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国,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刘晓刚诉被告褚颜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刚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战锡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银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