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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关良与毕春玲、代佳鑫、代佳坤、代瑞廷、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723号 原告曹关良,男,1968年11月8日生。 被告毕春玲,女,1972年3月5日生。 被告代佳鑫,男,1995年11月20日生。 被告代某某,男,2000年7月3日生。 法定代理人毕春玲,女,1972年3月5日生,系被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723号
原告曹关良,男,1968年11月8日生。
被告毕春玲,女,1972年3月5日生。
被告代佳鑫,男,1995年11月20日生。
被告代某某,男,2000年7月3日生。
法定代理人毕春玲,女,1972年3月5日生,系被告代某某之母。
被告代瑞廷,男,1935年3月20日生。
被告张金花,女,1941年9月16日生。
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光利,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曹关良诉被告毕春玲、代佳鑫、代某某、代瑞廷、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曹关良申请,追加代瑞廷、张金花为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关良、被告毕春玲、代佳鑫、代某某、代瑞廷、张金花的委托代理人朱光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关良诉称,代灿光又名代随生,与被告毕春玲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代佳鑫是其长子,被告代某某是其次子。原告与代灿光系朋友关系,因其与他人合伙承包工地资金不足,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9月15日,如逾期不还,原告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之日起付日息10%,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同时签订了书面协议。2014年9月9日,代灿光因病猝死,欠款至今未还。代灿光生前在兰考县信用社工作,有工资收入,与他人承包有工地,购买了多分保险,其死后留下诸多遗产。被告毕春玲、代佳鑫、代某某作为代灿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五被告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欠款。为此,特具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毕春玲、代佳鑫、代某某辩称,对债务金额无异议,被告代佳鑫、代某某等已提交书面放弃继承书,同意放弃继承代灿光遗产20000元(被另案查封),故被告代佳鑫、代某某、代瑞廷、张金花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代灿光已死亡,五被告生活困难,请法院合理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代灿光生前系朋友关系。代灿光与被告毕春玲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代瑞廷、张金花是其父母,被告代佳鑫是其长子,被告代某某是其次子。代灿光以其与他人合伙承包工地资金不足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9月15日,如逾期不还,自到期之日起付日息10%,并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同时签订了书面协议。2014年9月9日,代灿光因病猝死,欠款至今未还。其死后留下诸多遗产,被告毕春玲、代佳鑫、代某某、代瑞廷、张金花作为代灿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三被告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欠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曹关良当庭表示放弃利息。被告代佳鑫、代某某、代瑞廷、张金花2014年11月11日出具放弃继承书一份:代灿光去逝所留20000元人民币,对其中遗产部分我们决定放弃继承。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欠条、放弃继承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毕春玲之夫代灿光生前借原告的款未还,是原、被告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因代灿光已去世,其所欠债务应作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毕春玲偿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代佳鑫、代某某、代瑞廷、张金花系死者代灿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虽四被告声明放弃代灿光的遗产继承20000元,但并不能排除四人继承代灿广的其他遗产,该四人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代灿光借原告的款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关良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代佳鑫、代某某、代瑞廷、张金花继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代灿光借原告曹关良的款20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计款5820元由被告毕春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伟献
审 判 员  黄铁伟
人民陪审员  窦莹莹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卜家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