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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35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35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节前后,孟津县城关镇长华村7组要求各户持户口本到组内登记,按7组户籍人口每人发放1万元占地补偿款,同时村委发放春节福利款每人200元。许某某为了多领款,办假户口本,将自己和2010年5月6日迁出的前妻及女儿的户口登记在假户口本上。2013年2月18日,许某某持假户口本到长华村委会,领取30000元占地补偿款和600元春节福利款,多领取两人204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许某某已将赃款退回长华村委员会。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乔某某、许某甲证言,证明,扣押清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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