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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祥与王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2223号 原告张国祥,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王孩,又名王国杰,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张国祥诉被告王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2223号
原告张国祥,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王孩,又名王国杰,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张国祥诉被告王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祥、被告王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祥诉称,2012年10月19日被告王孩借原告张国祥二万元,原告张国祥在多次讨要下被告王孩于2013年2月5日还一万元,下欠一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现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整并承担本案件诉讼费。
被告王孩辩称,该欠款是2011年的时候,原告的钩机在嵩县建立花岗岩矿上干活期间所应得到的费用,当时该矿承包给安根兴,承包之后,矿上负责干活的是被告,欠原告的钱总共是4万元,2012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张国祥、安根兴、雷耀伟等四人在马生火锅店商量还款办法,办法是安根兴给原告2万元,剩余2万元由被告负责给原告。商量之后,被告就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3年2月份,在华泰小区门口给了原告妻子1万元。下欠1万元,原告一直也没向被告提过此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此被告于2012年10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上注明“欠条,欠到国祥现金贰万元正,王国杰,2012年10月19日”。2013年2月5日被告曾偿还原告10000元,因此,在原告出示的该欠条的日期上方及下方,于2013年2月5日添附“2013年2月5日,壹万元正,下欠壹万元正”的字样。因被告至今仍不向原告偿还剩余欠款,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孩欠原告张国祥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供的被告王孩出具的欠条在案为据,另外,虽然被告对欠款的形成原因有异议,但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孩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国祥清偿欠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辉
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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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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