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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01498号 原告徐诒有,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徐中华,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诒有与被告徐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诒有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诒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诒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诒有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