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红占,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成玉,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志钢,男,1968年7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泽伟,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平,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国青,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红占因与被上诉人安志钢、杜泽伟、王东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红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强、乔成玉,被上诉人杜泽伟及其安志钢、杜泽伟、王东平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阳 审判员 胡永平 审判员 刘成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