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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樊庄其,男,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靳小路,男,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靳社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樊庄其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2013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靳小路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现金1100000元,被申请人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靳小路迟迟不予还款,现二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靳小路、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史建伟 审判员 黄三友 审判员 张军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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