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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庄其申请靳小路、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樊庄其,男,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靳小路,男,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靳社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樊庄其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樊庄其,男,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靳小路,男,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靳社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樊庄其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2013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靳小路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现金1100000元,被申请人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靳小路迟迟不予还款,现二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靳小路、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史建伟

审判员  黄三友

审判员  张军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二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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