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0117号 原告刘淑琼,女,1942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曹楠楠,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琼与被告曹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刘淑琼的申请作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淑琼以原、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淑琼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曹楠楠驾驶的豫QS612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淑琼负担。 审判员 蒋俊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