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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90-1号 原告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孙六乡孙六集。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晓东、徐长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隆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大坡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宾,经理。 原告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隆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预付煤款11934814.17元的利息部分2191788.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34元,减半收取12167元,由原告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许秀敏 审判员 林廷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