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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德友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原审被告韩传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友,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利民街1号。 负责人:孟灿,该行行长。 原审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友,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利民街1号。
负责人:孟灿,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韩传增,男,回族,1959年9月8日出生。
上诉人王德友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原审被告韩传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柘民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德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德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德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德友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上诉人王德友负担。
审判长  许秀敏
审判员  林廷武
审判员  陈君善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