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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一、二层。 负责人:孙常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巍,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素明。 委托代理人:李长志,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汇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中段(玉器陶瓷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全杰勋,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克敏。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素明、淅川县汇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淅川汇源运输公司)、侯克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胡素明于2014年3月10日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淅川汇源运输公司、侯克敏赔偿胡素明各项损失共计164379.6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淅老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巍,被上诉人胡素明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淅川汇源运输公司、侯克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19时10分左右,胡素明驾驶电动车沿上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圣花园路段时,与停靠在路边侯克敏驾驶的豫RU3119号低速货车相撞,造成胡素明闭合性颅脑损伤、面部撕裂伤、开放性粉碎性面颅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及双侧肺集液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淅公交认字第(2014)第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素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侯克敏驾驶机动车在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素明被送往淅川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93天,支付医疗费62250.93元。后又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4天,支付医疗费44966.64元。胡素明的伤经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南峡光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080801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因交通事故致胡素明面部损伤张口受限属十级伤残;法医临床司法咨询意见书咨询意见为胡素明二次手术费用约需人民币9800元。侯克敏为胡素明垫支医疗费10000元。2014年3月10日,经胡素明申请并提供担保,原审法院作出(2014)淅老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对侯克敏所有的肇事车辆豫RU3119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2014年3月10日,侯克敏提供了担保,原审法院作出(2014)淅老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该车的扣押。另查明:一、侯克敏的豫RU3119号低速货车挂靠在淅川汇源运输公司,并以淅川汇源运输公司的名义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3月21日0时起至2014年3月20日24时止。限额分别是122000元及1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胡素明自2000年12月份起即在淅川县房产处卫校小区购房居住,其赔偿数额应依城镇标准计算。2013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人均消费支出为14821.98元,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三、胡素明的被扶养人有其父亲胡风朝,生于1938年12月25日,母亲郭玉华,生于1941年8月19日,女儿胡蝶生于2000年7月2日。胡素明兄妹三人。以上事实有胡素明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病历、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咨询意见书、房权证等及被告的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一、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侯克敏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侯克敏的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此,侯克敏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胡素明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二、胡素明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胡素明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检查费等费用合计107217.57元。2、误工费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胡素明住院治疗到评残之日止164天,故误工费数额为22398.03元÷365天×164天=10063.77元。3、护理费胡素明住院117天,按一人护理计算为29041元/年÷365天×117天=9309.0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天50元和营养费每天10元合计60元计算为60元/天×117天=7020元;5、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20年×0.10=44796.06元;被扶养人即胡素明父亲75岁、母亲73岁,女儿14岁,生活费按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其父母亲为14821.98元×12年÷3人×0.10=5928.79元;女儿为14821.98元×4年÷2人×0.10=2964.39元。三项合计为53689.24元。。6、二次手术费用9800元7、交通费,胡素明夫妻二人去郑州治疗支付交通费800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全部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胡素明因该事故造成伤残十级及多处损伤,精神受到一定的伤害,根据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数额以5000元较为适宜。上述各项共计202899.61元。因胡素明和侯克敏按主次责任划分,胡素明为非机动车,侯克敏为机动车,双方的责任以6:4为宜。因此,胡素明的损失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2000元,之后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剩余80899.61元的40%,即32359.84元,合计154359.84元。因侯克敏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垫支10000元,故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可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对准胡素明支付144359.84元,对准侯克敏支付10000元。因此,对于胡素明的诉请,合理部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胡素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4359.84元,支付侯克敏垫支款10000元。二、被告淅川县汇源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素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5420元,由胡素明承担420元,侯克敏承担5000元。 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交强险不分项赔付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则热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也明确了交强险应当分项赔付。故原审判决交强险未分项赔付错误。二、针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用,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部分,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胡素明辩称:一、原审判决交强险不分项赔付正确。二、原审过错责任划分适当,判决合理合法,应予以维持。 淅川汇源运输公司、侯克敏未到庭答辩。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交强险未分项是否正确;2、原审判决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交强险应当分项赔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相悖,也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责任比例划分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素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侯克敏负有次要责任,原审判决据此划分胡素明与侯克敏责任比例为6:4并无不当,故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其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松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