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满山,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北。机构代码11135575-2。 委托代理人常青,男,汉族。 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013032。出票人: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鑫运超市。收款人:南阳靖森永源商贸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柒月贰拾肆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壹月贰拾肆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后由晋城市国新能源运销公司沁水发运处转让给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即为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013032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朱恒军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新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