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袁跃增与李栓定、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553号 原告袁跃增,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栓定,男,45岁。 被告周俊民,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伍风泽,男,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553号
原告袁跃增,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栓定,男,45岁。
被告周俊民,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伍风泽,男,灵宝市司法局豫灵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跃增与被告李栓定、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跃增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跃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跃增撤回对被告李栓定、周俊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袁跃增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人民陪审员  卢保坤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金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