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553号 原告袁跃增,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栓定,男,45岁。 被告周俊民,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伍风泽,男,灵宝市司法局豫灵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跃增与被告李栓定、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跃增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跃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跃增撤回对被告李栓定、周俊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袁跃增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人民陪审员 卢保坤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