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609号 原告贾正斌,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王金楼,男,1964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正斌与被告王金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正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正斌负担。 审判员 王项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金金 |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609号 原告贾正斌,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王金楼,男,1964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正斌与被告王金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正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正斌负担。 审判员 王项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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