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674号 原告邓成刚,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陈健,又名陈子铭,男,1981年2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成刚与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成刚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邓成刚负担。 审判员 齐国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肖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