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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长顺与灵宝市鎏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李改霞、张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964号 原告阮长顺,女,1964年1月4日出生。 被告灵宝市鎏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小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改霞,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 被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964号
原告阮长顺,女,1964年1月4日出生。
被告灵宝市鎏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小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改霞,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张顺生,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长顺与被告灵宝市鎏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李改霞、张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长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长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长顺撤回对被告灵宝市鎏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李改霞、张顺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阮长顺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金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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