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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92号 原告韩某某,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任某某,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92号
原告韩某某,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任某某,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项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金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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