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中断。 法定代表人吴留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邓康,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红伟,男。 委托代理人封选波,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答辩,有权增加、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芳、邓康,被上诉人马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封选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灵宝市灵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