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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军辉诉被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李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高军辉,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群鑫铝业有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高军辉,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怀显,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彦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辉诉被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李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辉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军辉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军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后计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军辉承担。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