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高军辉,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怀显,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彦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辉诉被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李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辉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军辉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军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后计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军辉承担。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