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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国军因被上诉人马国强诉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国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应晓,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国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永超,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禹州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国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应晓,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国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永超,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东旭,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皖敏,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马国军因被上诉人马国强诉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国军、被上诉人马国强分别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矛盾已解决,为减少诉累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国军与被上诉人马国强之间的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解决,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国军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马国强撤回起诉,一审判决不生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国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津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