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平和与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六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06号 原告张平和,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中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巧玲,女,汉族,1971年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06号

原告张平和,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中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巧玲,女,汉族,1971年10月14日生。

被告曹六省,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

原告张平和诉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六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平和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平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平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涛

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

人民陪审员  朱国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 恒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明阳与杨明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