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164号 原告张明阳,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珠,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男,汉族,1957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阳诉被告杨明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明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明阳承担。 审判员 于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