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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阳与杨明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164号 原告张明阳,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珠,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164号

原告张明阳,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珠,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男,汉族,1957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阳诉被告杨明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明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明阳承担。

审判员  于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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