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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1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4日生。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某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1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4日生。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李听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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