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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堂与张明军、河南宝源钢铁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市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中堂,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马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军,男,汉族。 原审被上诉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中堂,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马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军,男,汉族。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宝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与新郑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青山,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中堂因与被申请人张明军、原审被上诉人河南宝源钢铁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市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漯民四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中堂于2014年12月29日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中堂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跃民
审判员 林晓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柳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