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飞,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鑫,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爱英,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新,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龙龙与被执行人李鑫、杨爱英、李建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晓华 审判员 侯 轶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