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汽车电器协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孙喜矿,该协会会长。 被执行人刘小飞,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甄美娟,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西民,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民飞电器厂,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无线电一厂院内。 代表人刘小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汽车电器协会与被执行人刘小飞、甄美娟、刘西民、鹤壁市山城区民飞电器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