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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丽与姬郁钧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丽,女,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姬郁钧(曾用名姬治越),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丽与被执行人姬郁钧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丽,女,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姬郁钧(曾用名姬治越),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丽与被执行人姬郁钧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3)山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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