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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撵上与许小庆、被告葛庆军、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康撵上,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庆珊,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薛丽荣,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小庆,男,1972年8月20日出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康撵上,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庆珊,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薛丽荣,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小庆,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葛庆军,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河南省获嘉县黄堤镇。
法定代表人孙世峰,公司经理。
原告康撵上因与被告许小庆、被告葛庆军、被告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撵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小庆、被告葛庆军、被告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撵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撵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撵上承担。
审判长  胡德意
人员陪审员霍春芳
人员陪审员吕爱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阳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