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康撵上,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庆珊,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薛丽荣,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小庆,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葛庆军,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河南省获嘉县黄堤镇。 法定代表人孙世峰,公司经理。 原告康撵上因与被告许小庆、被告葛庆军、被告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撵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小庆、被告葛庆军、被告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撵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撵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撵上承担。 审判长 胡德意 人员陪审员霍春芳 人员陪审员吕爱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阳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