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司小雪,女,汉族,1974年12月10日生。 原告张双河,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 被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建兴路1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小雪、张双河诉项被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小雪、张双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小雪、张双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小雪、张双河承担。 审判员 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