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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群英与赵冬花、赵二艳、韩跟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刘群英,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赵冬花,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赵二艳,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刘群英,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赵冬花,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赵二艳,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韩跟虎,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原告刘群英诉被告赵冬花、赵二艳、韩跟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群英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群英承担。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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