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刘群英,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赵冬花,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赵二艳,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韩跟虎,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原告刘群英诉被告赵冬花、赵二艳、韩跟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群英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群英承担。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