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213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元吉,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月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