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57号 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军平,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阮某,男,汉族,1958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阮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