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64号 原告许婷婷,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 工作者。 被告宋书萌,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新华街。 被告祁丽红,女,1992年出生,汉族,现住武陟县甸封镇。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龙源路中段1111号。 负责人刘玉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婷婷诉被告宋书萌、被告祁丽红、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婷婷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婷婷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