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470号 原告郭来喜,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卫东,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王新爱,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来喜诉被告郭卫东、王新爱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郭来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来喜撤回对被告郭卫东、王新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郭来喜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秦立群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