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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来喜诉被告郭卫东、王新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470号 原告郭来喜,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卫东,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王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470号
原告郭来喜,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卫东,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王新爱,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来喜诉被告郭卫东、王新爱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郭来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来喜撤回对被告郭卫东、王新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郭来喜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秦立群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