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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员玉华诉被告张显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号 原告员玉华,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王华勤,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显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号
原告员玉华,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王华勤,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显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员玉华诉被告张显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员玉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员玉华撤回对被告张显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员玉华承担。
审判员  秦立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