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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玉芬诉被告赵安阳、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630号 原告刘玉芬,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杨同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安阳,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李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630号
原告刘玉芬,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杨同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安阳,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李珍,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绵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芬诉被告赵安阳、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玉芬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立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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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