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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运财与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二初字第115号 原告:郑运财。 委托代理人:魏征、谢天华,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爱民,总经理。 原告郑运财与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二初字第115号
原告:郑运财。
委托代理人:魏征、谢天华,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爱民,总经理。
原告郑运财与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6日、8月16日、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6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总金额645万元,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2014年11月22日,被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原告,停止支付利息,于当月向原告送达《还款计划书》。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已经构成先期违约。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借款645万元及利息206400元(暂算至2014年12月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查明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行为因涉嫌刑事犯罪,本案所涉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运财的起诉。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839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笑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