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二初字第115号 原告:郑运财。 委托代理人:魏征、谢天华,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爱民,总经理。 原告郑运财与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6日、8月16日、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6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总金额645万元,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2014年11月22日,被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原告,停止支付利息,于当月向原告送达《还款计划书》。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已经构成先期违约。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借款645万元及利息206400元(暂算至2014年12月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查明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行为因涉嫌刑事犯罪,本案所涉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运财的起诉。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839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