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先荣。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会霞。 委托代理人:全中旭、王丽,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东军。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先荣因与被上诉人陈会霞、原审被告李东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初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先荣、原审被告李东军及其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军、被上诉人陈会霞的委托代理人全中旭、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瀍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