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永贵,男,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永贵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半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