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凌辉,男,汉族,系长葛市工商业联合会推荐公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永生因与被上诉人吴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永生于2014年12月15日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永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永生撤回上诉。 上诉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由上诉人陈永生承担。 审 判 长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代理审判员 田 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