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尹许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宏岩,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怀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明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许峰诉被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周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许峰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宪标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后原被告各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尹许峰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许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尹许峰承担。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