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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21号 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 负责人刘建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被告郑州市国土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21号
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
负责人刘建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维德,任该局局长。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任该市市长。
被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任该局局长。
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原告12.1亩集体土地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以所告事实不清、被告对象不准确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负担。
审判长  李正宏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