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孙超锋,男,汉族。 被告河南创新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方。 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东海。 被告刘方,女,汉族。 被告石欣,女,汉族。 被告朱东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锋诉被告河南创新药业有限公司、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方、石欣、朱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超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超锋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超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后为16200元,由原告孙超锋承担。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