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敏,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杨某某、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纪某某经通知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上诉人杨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某某未依法缴纳诉讼费,其上诉按撤诉处理;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某撤回上诉、上诉人纪某某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根义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代理审判员 田 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