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艳玲。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艳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宝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艳华。 上诉人胡宝明、胡艳华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艳玲,基本情况同上,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雅娜。 委托代理人:梁军伟,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胡宝君。 上诉人胡艳玲、胡艳清、胡宝明、胡艳华因与被上诉人冯雅娜以及原审被告胡宝君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艳玲、胡艳清、胡宝明、胡艳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艳玲、胡艳清、胡宝明、胡艳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艳玲、胡艳清、胡宝明、胡艳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上诉人胡艳玲、胡艳清、胡宝明、胡艳华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朝晖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丽梅 |